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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继续实施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时 间:2019-07-20 09:03:22 来 源:本站整理

  中新社北京7月19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19日发布公告,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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